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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方式如何选择
释义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条件:邀请招标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且潜在供应商较少或项目标的较小而公开招标的经济效益不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5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布投标邀请书。
    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负责,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会同专业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上签字。
    (三)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五)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三、财政部门如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管
    1、审批。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批准。
    2、核准。采购人依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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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3 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