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自受理至结案出裁决,法定时限为45天,最多可延长15天,超出此时限的要,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 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 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