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类合伙企业的区别 |
释义 | 三类合伙企业的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曾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体制。也被广泛应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似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额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三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主要区别 1.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人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数要求为两个以上、特殊普通合伙人数要求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人数要求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出资形式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特殊普通合伙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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