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如下:,1.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代理权。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成立,对第三人的要求不同。,3.无权代理,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而且有否认权,当事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时,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只有追认权,不享有否认权。,4.无权代理的后果处于未确定状态,其确定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否认;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如下:,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些都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交易安全。表见代理虽然发生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的效力,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着根本的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或者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仅仅因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密切关系,从客观上给善意第三人造成错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从而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另外,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后,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而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即使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向代理人追偿。当然,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的,被代理人当然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