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怀孕女职工享有不被降低工资、不被解聘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女职工有休产假的权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