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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达到诈骗程度?
释义
    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可处罚金、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长期徒刑。
    法律分析
    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诈骗程度评估:如何准确判断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
    诈骗程度评估是一项关键任务,它有助于我们准确判断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要进行准确评估,我们可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诈骗行为的手段和手法,包括虚假陈述、欺骗手段等。其次,我们应该关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包括金额大小、财产损失等。此外,还需要考虑诈骗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最后,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通过综合分析和权衡各项因素,我们能够更好地判断诈骗行为的程度,从而为相关法律程序和刑事调查提供有力的依据。
    结语
    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程度评估是一项关键任务,需要综合考虑诈骗手段、被害人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准确评估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为相关法律程序和刑事调查提供有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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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3: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