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合伙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交个人所得税,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税率5%-35%的超额累计税率。 2、核定征收,是北京市普遍采用的,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不同行业确定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 1、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