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基础上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实际税负为9%,)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3、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4、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税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