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互联网法院不是专门法院。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