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无强制性规定,由双方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