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追究责任的情 |
释义 |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注意的事项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即使虐待了妇女,但只要不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依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果虐待了儿童,即使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也不得从轻处罚。 3.上述针对妇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针对儿童的“可以从轻处罚”,仅仅针对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而言,对于其他罪名,则依然要正常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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