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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