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萍乡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萍乡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萍乡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2.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萍乡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