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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可以不在户籍地,而在居住地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不是必须的。缓刑罪犯原则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这样方便和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缓刑罪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 离开居住地 的,是有可能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 (1)A城市落实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所以如迁居到B城市,需向负责考察的A城市公安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迁居。 (2)B城市落实执行到该公安机关报道时,说明一下迁居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没有什么手续!罪犯的 户籍所在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时候,公安机关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对缓刑罪犯的考察,导致法院宣告缓刑判决无法落实缓刑执行。甚至个别公安机关为解决缓刑罪犯脱管的责任,推出“只见文书不见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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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3: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