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款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许可的途径,说服或者采用一些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针对诚信与否的不同债务人,可以分别选择下列方案实施: 1、对帐的办法:将借款或欠款的时间、金额载明后交由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在原来的借条或欠单上重新延期后交由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3、千方百计力争债务人偿还哪怕极小额的款项,然后在收款收据上双方签名确认,等等。 追讨欠款的起诉程序如下: 1、准备民事诉讼;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席和参加诉讼活动; 4、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收到判决、裁定后十五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上诉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