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失效>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 (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 (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七)国有资产管理门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变价礼品; (九)其它需处理的公物。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需经主管部门鉴定的文物和金银饰品,由处理单位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