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承诺而成立合同。如果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没有造成善意相对人的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寄送价目表、发布拍卖公告或公布招标公告等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仅仅是诱导他人发出要约,并不能因为相对方的承诺而形成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方造成信任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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