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货运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3、货物包装要求;
 4、托运人注意事项;
 5、承运人注意事项;
 6、收货人的义务;
 7、货损赔偿;
 8、承运人免责条件;
 9、其他注意事项。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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