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的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同时命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指印,并注明时间,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的起点,也是今后计算刑期开始的依据。如果是先行拘留,后转为逮捕的,则刑期应从被拘留时算起。如果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该在《逮捕证》上加以注明; (3)对于抗拒逮捕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对逃跑、暴力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警械直至使用武器; (4)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且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