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是卫生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内容如下: 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3、物:指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卫生法律准许进入的,具有一定价值和指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4、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