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 房地产评估 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 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被拆除房屋已缴纳 房屋维修基金 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 。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法律客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 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 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 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