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因家庭困难导致离异。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对一些产业工人的就业机会产生较大影响。随之,家庭收入呈现不稳定的态势,有的家庭不能正视困难而引发争执,因此原因而积累矛盾导致离婚诉讼的占13%,且年龄一般为40—50岁间。 (二)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这种情形一般的集中在32-45岁间,大多在生活上较为稳固或较为富裕,因个人酗酒、打牌、上网等不良爱好,占用大部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事务子女关心照料亦随之削弱,从而引发诉讼。 (三)因婚外恋导致离婚。300件离婚案件纠纷中,一方声称另一方在外打工的期间与另外女性产生恋情或所谓傍大款、包二奶,并长期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占12%。 (四)自然属性弱化,社会化性能的调增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在结婚初期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的外在因素基本平衡,正所谓“门当户对”。但结婚若干年后,一方(男性居多)因地位的变化、经济收入的突增,社会交往层面的深入,形成了对家庭的绝对主导地位,从而阻却夫妻感情平等交流,有的出现厌烦对方的心态,而诉讼离婚案件明显增多。 (五)一方长时间外阜逃避债务,引发了双方的矛盾。此类纠纷占有一定比例,主要成因多为一方因经营亏本,落下债务,有的因医病而形成债务,还有的因侵权而形成的债务,上述债务无法清偿,一般为男方选择逃避的途径,摆脱债务人的追找。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及双方感情的现状,从而双方选择了在诉讼程序中协议离婚,将债务分割给男方。 (六)因生理生育、心理及传统观念的原因致双方感情断裂。被调查的案件中有5%涉及此问题,而涉诉的年龄一般为28-35岁间,主要是:夫妻性生活不协调,长此已久而形成一方性冷淡的病态心理;一方对性要求、方式过于强烈粗暴,使对方产生厌烦的程度;夫妻一方患有不育的疾病,难以根治的;因女方生育女孩而引起矛盾,此类纠纷在农村颇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