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秘密删除对方电子邮件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吗 |
释义 |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根据《刑法》第252条,情节严重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第14条,故意犯罪者应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构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有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是否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权利? 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权利,但具体是否构成罪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通信自由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个人的沟通和信息交流。然而,删除他人邮件可能侵犯对方的通信自由权利,因为这涉及未经授权访问他人通信内容。根据法律,涉及通信自由权利的侵犯行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权、是否有违反隐私保护的意图等。因此,具体案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罪行。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权利,但具体是否构成罪行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通信自由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因此,涉及通信自由权利的侵犯行为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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