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3份,市区纳税人3份); (8)《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3份,个体2份;涉及应缴税种增减变化者填报); (9)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原《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者提供); (10)外经贸委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变更登记的流程: (1)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位领取填写和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 A、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B、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4)证件制作、发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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