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发了offer公司不可以拒绝录取。我国法律对于公司offer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务和司法判例倾向于将公司offer定性为要约,公司offer一旦送达被邀请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与被邀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便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