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依据法律规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