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批发行业赊销商品,要按照已销售商品来确认收入。简单的操作就是按照回款确认收入。如果按照发货确认收入,会出现每月有大量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赊销产品是,可以再发货时使用发出商品科目来核算已发出还未收到款项的货品。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结转销售成本时冲减发出商品。这才是正确的赊销账务处理。     只要能够满足正常的收入确认原则就可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