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帮忙带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亲情互助,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带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抚养 子女是父母的义务。 不过,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有抚养的义务的。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自愿的行为,不是法定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