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遗失护照的公民应首先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到我处登记备案后在有关报刊上声明护照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