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农村环境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
释义 |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其中,村容整洁”是指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保留历史文脉,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1]这是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但是,农村环境污染不同于城市,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家庭化、个人化和无序化的特点,污染源小而多、广而散;农村居住分散使得环境设施的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再加上贫困和环境意识滞后,使得农村的环境治理成本畸高。评估农村环境治理的绩效,反思环境治理路径势在必行。一、农村传统环境治理模式评析所谓环境治理,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利用中,环境福祉的利益相关者们谁来进行环境决策以及如何去制定环境决策,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达到一定的环境绩效、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并力求绩效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性。[2]由此概念推导,环境治理范畴涉及以下几个要素:1.环境治理主体确立;2.环境治理路径选择;3.环境治理绩效评定与责任归属。其中绩效评定既是客观的评价指标,又是机制创新的源泉。唯有借助于科学的绩效评定才能不断反思治理主体的架构,调整治理的方式与路径。依此思路审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绩效,农村环境持续恶化已经成为阻滞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复合污染源的叠加;新旧污染源的交织;贫困与发展的博弈;对自然环境的极度依赖与环保投入的严重匮乏都显示了农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性与滞后性。客观分析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有助于获悉其绩效阻滞的根源,寻找到制度创新的契机。(一)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缺位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以政府管制为主导,但政府环境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导致了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实质缺位。1.农村基层环保机构配置与需求不符。首先,基层环保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最基层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大多乡镇一级尚无相关职能部门,即使现在许多地方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环保机构,但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仅限于农村工业这一块。[3]导致农村生活与农业环境成为环境管理真空。其次,农村基层环保机构配置薄弱,无法承担农村环境保护的繁重任务。相对大中城市的环境污染而言,农村的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物质及其危害性都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农业面源污染不像点源污染那样直观,治理难度大。但我国环境管理机构配置从中央到地方却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环保专业技术人员越缺乏、环保技术装备越差,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越薄弱,从而导致各县级环保部门对农村环境污染失察。2.政府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导致环境治理的失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督管理是一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土地、矿产、林业等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环境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权力分割配置直接影响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治理。3.环境管理机构行政区域设置与环境治理的生态区域性相冲突。农村环境污染具有面源性”,一旦环境受到污染或者生态遭受破坏,其蔓延与扩张是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严格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往往局限于本地区利益,无法从环境问题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出发来进行环境治理。总之,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能横向分散,上下级环保机构纵向分离,跨地区环保机构地区分割,各个管理部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常常出现职责重叠、脱节或矛盾,造成政令不畅,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导致管理资源浪费,环境资源错置。[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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