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或者窗口提供填写);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窗口网签);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