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不需要为公司购买的保险缴纳任何费用,除非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或其他额外福利计划。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实行自愿参加原则,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应当自愿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将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强制购买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的行为。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因此,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不需要承担购买企业社会保险的费用,用人单位也不得强制劳动者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