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物,因为担保物的价值在于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可以。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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