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已正式就业的毕业生 (1)就业单位(国企、事业、公务员单位等)有档案要接收权的,毕业生档案直接有学校通过EMS寄送至单位的人事部门。 (2)就业单位无档案接收权的,就业单位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档案挂靠的提供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接收函,学校将档案转寄就业单位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 (3)就业单位未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挂靠的(中小型私营企业等),学校将档案转寄生源地或户籍地的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待就业毕业生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托管至xx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或寄送到生源地人事部门。 档案的查询一般是三种: 1、登陆省区的查分网站,如果档案被提走的话会有显示,如果没有就是自由档案;档案可以在人才网查询,人才网是省人才市场唯一官方网站,由省人社厅主管。 2、通过省区的电话查询; 3、直接打报考院校的招生办公室的电话进行查询。 报到证是毕业生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