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张家口市的相关政策,万全辖区内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时期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相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