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陕西省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法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陕西省公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法规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陕西省公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o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o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3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o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o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障基金的其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