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和外界联系具体情况如下: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所以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和外界联系;     2、末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不可以和外界联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和外界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