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如果能充分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能胜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的,则当事人需要依法收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的证据,才能够胜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