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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什么?
释义
    1、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污染。还有其他因素。
    如果是在面粉厂,职业危害因素是粉尘。粉尘分为两种,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都是被无机粉尘所侵害,比如石墨粉尘,煤尘。有机粉尘分为两种,一是生物性粉尘:来自动物植物的微小型颗粒,如来源于植物的材料:棉,木,茶,谷物,来源于动物的皮毛,骨为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二是化学合成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材料产生的粉尘,如有机的染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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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9: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