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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保证的效力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释义
    第一,最高额保证的效力范围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随主债务范围的扩张而扩张,保证人仅在保证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成立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对保证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效力只有在主债务履行届满而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才发生。第三,保证人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但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除外。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1、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3年,不予保护。
    2、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3、但3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有效吗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仍是有效的。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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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19: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