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复议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根据规定初级会计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注意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复议,也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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