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随迁条件 |
释义 | 户口随迁的条件有: 1、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着军人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3、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子女户口随迁的办理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迁户的流程有: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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