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定哺乳期是指哺乳婴儿从出生到满12个月。因此,哺乳期女职工在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而哺乳期超过产假部分,女职工不请假不来上班的,应该属于旷工,不需要支付工资。 哺乳假,6个半月按工资80%发,延长期按70%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这里的工资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际工资(不包括生产津贴和奖金)。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