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重大危险源的判定标准如下: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