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周岁可以上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以下工作: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