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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税申报月份是按税款所属期还是按实际时间
释义
    个税申报月份是按税款所属期的下月正征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申报工资和个税问题,申报的所属期具体理解如下:
    1、”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2、”收入所属期间(起)”、”收入所属期间(止)“: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对于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时间,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是指纳税人为取得的该项所得而提供使用权的期间;
    3、”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
    综上所述,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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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23: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