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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律第58条,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改建、合同期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用、经核准报废等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经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拓展延伸
    临时用地使用权的终止与返还程序
    临时用地使用权的终止与返还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临时用地使用权被终止或到期后,相关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返还。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相关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对方终止使用权;其次,双方应进行协商,确定返还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条件;然后,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保返还的地块符合约定的要求;最后,办理相关手续,如撤销使用权登记、解除合同等。在整个程序中,相关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被收回。收回的程序需要经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商、勘察和评估等步骤,最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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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4 15: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