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禁止在《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五)宗教活动场所;(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