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认定方法如下: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该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由于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并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承诺的除外;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