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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网络上传播淫秽 司法解释
释义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现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后,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也变得非常的容易理解,在这个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当中,对淫秽物品的传播形式、传播次数以及相关的处罚问题都做了具体的解释。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一)网络服务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网络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讯服务的单位。
    (二)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信息管理员最常见的主要有BBS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有管理、监控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控制、删除不良信息的义务和职责。
    2、主观方面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只能是直接故意。经过认定如果行为人是操作失误而发送出淫秽信息的,不构成此罪。至于出于什么样动机、目的,不能影响本罪成立。如果由于网络故障或其它客观因素导致传播失败的情况,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3、客体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不同,本罪除了侵犯社会道德风尚,也侵犯了互联网的管理秩序。同时,在公共网页、论坛、QQ群上传播淫秽物品,也是对普通人共有的性道德心和性羞耻感的极大损害。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4、客观方面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互联网播放、粘贴、发送等网络传输方式,致使淫秽物品传播扩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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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2 11:02:28